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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击:235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1-22

一、龙岩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龙岩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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