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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漳州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出具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营业执照
二、漳州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65号)
一、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本着“有利工作衔接、着力便民利民”的原则,抓紧制定并稳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整合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