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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点击:40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1-15

一、衢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适用的对象: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雇佣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开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已建立社保账户,且开户时的公积金缴纳人数要与社保缴纳人数相同。

2、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3、单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

4、单位开户时需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一个单位只能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单位开户填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需到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开户银行为非国有银行的,需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后前往市建行获取托收协议号。

二、衢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受理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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