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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不收费
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受理条件
1.贷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最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4.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5.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5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7.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名下无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3)不受理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